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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益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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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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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捷廉實業有│台灣中小企│94年8月31日 │26,880元  │AS0000000 │    │
│      │限公司林明│業銀行化成│            │          │          │    │
│      │峴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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