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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702號

聲請人
太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六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聲請人應補正95年5月18日原刊登公告之報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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