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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請人
鈺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0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鈺統鋁業股│第一商業銀│94年12月5日 │28,25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甲○○    │公司板橋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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