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4號聲 請 人 黃文昌即名豐廣告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顧嘉文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統皓房屋仲│台灣中小企│94年10月20日│99,160元 │0000000 │ │ │ │介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公司陳裕富│有限公司五│ │ │ │ │ │ │ │股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