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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請人
正欣電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3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3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永先丰機械│國泰世華商│95年1月15日 │20,3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新│            │          │          │    │
│      │          │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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