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14號聲 請 人 鑫鴻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4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宏明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1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福泰汽車材│上海商業儲│94年9月30日 │8,900元 │0000000 │ │ │ │料行李樹木│蓄銀行三重│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