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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請人
鴻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4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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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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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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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益航電子股│上海商業儲│94年1月20日 │18,200元  │NT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蓄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北│            │          │          │    │
│      │          │中和分行  │            │          │          │    │
├───┼─────┼─────┼──────┼─────┼─────┼──┤
│002   │益航電子股│上海商業儲│94年1月20日 │728,108元 │NT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蓄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北│            │          │          │    │
│      │          │中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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