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22號

聲請人
美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2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美群工程有│臺北國際商│94年11月30日│34,44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黃炳│業銀行股份│            │          │          │    │
│      │城        │有限公司溪│            │          │          │    │
│      │          │洲分行    │            │          │          │    │
├───┼─────┼─────┼──────┼─────┼─────┼──┤
│002   │美群工程有│臺北國際商│94年11月30日│16,275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黃炳│業銀行股份│            │          │          │    │
│      │城        │有限公司溪│            │          │          │    │
│      │          │洲分行    │            │          │          │    │
├───┼─────┼─────┼──────┼─────┼─────┼──┤
│003   │美群工程有│臺北國際商│94年11月30日│1,733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黃炳│業銀行股份│            │          │          │    │
│      │城        │有限公司溪│            │          │          │    │
│      │          │洲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