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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1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明華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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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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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智美昇鼎│台北國際商│95年3月20日 │10,500元  │0000000   │    │
│      │企業社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泰│            │          │          │    │
│      │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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