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22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8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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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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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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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淑鈴 │聯邦商業銀│94年8月31日 │18,00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蘆洲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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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百樂美容美│華南商業銀│95年2月28日 │525,000元 │0000000 │ │
│ │髮材料行張│行股份有限│ │ │ │ │
│ │家濱 │公司北三重│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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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卡汶克│台北國際商│94年8月25日 │10,000元 │0000000 │ │
│ │萊國際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公司謝金燐│有限公司海│ │ │ │ │
│ │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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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卡汶克│台北國際商│94年12月5日 │654,550元 │0000000 │ │
│ │萊國際有限│業銀行股份│ │ │ │ │
│ │公司謝金燐│有限公司海│ │ │ │ │
│ │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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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寶德順生技│台灣銀行股│94年8月31日 │14,300元 │0000000 │ │
│ │貿易有限公│份有限公司│ │ │ │ │
│ │司張和順 │樹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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