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32號聲 請 人 吳賢林即宏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怡欣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3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漢永建設股│國泰世華商│95年3月5日 │289,538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永│ │ │ │ │ │ │ │和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