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8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895號
- 債權人
- 得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之1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按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之規定,支票之期前追索須有法定事由。經查,本件關於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 之票款請求,債務人未為提示,而逕於期前追索,顯與法定條件不符,應予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