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32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3277號

債權人
丁○○○
債務人
來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品冠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穩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來德興業有限公司、品冠機電有限公司

、穩騏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甲○○、乙○○及丙○○之請求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返還票款新台幣375,862 元整,查由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以觀,支票之發票人為來德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人為品冠機電有限公司及穩騏工程有限公司,有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甲○○、乙○○及丙○○分別係為來德興業有限公司、品冠機電有限公司及穩騏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本件支票上有其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本件支票係認甲○○、乙○○及丙○○係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及背書人均係為公司法人,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本件就甲○○、乙○○及丙○○之請求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