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56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5629號
- 債權人
- 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五件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即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申請支付命令,應駁回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