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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83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835號

聲請人
鼎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835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智鼎電子股│華南銀行板│96年12月10日│75,23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橋分行 │ │ │ │ │├───┼─────┼─────┼──────┼─────┼─────┼──┤│002 │益航電子股│合作金庫海│97年1月5日 │46,515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003 │巨一科技股│華南銀行二│96年11月30日│912,831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04 │懿華有限公│聯邦銀行中│96年11月30日│298,723元 │0000000 │ ││ │司 │和分行 │ │ │ │ │├───┼─────┼─────┼──────┼─────┼─────┼──┤│005 │浩一科技有│華南銀行南│96年12月5日 │109,2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勢角分行 │ │ │ │ │├───┼─────┼─────┼──────┼─────┼─────┼──┤│006 │連宇股份有│上海商業儲│96年11月26日│134,4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蓄銀行土城│ │ │ │ ││ │ │分行 │ │ │ │ │├───┼─────┼─────┼──────┼─────┼─────┼──┤│007 │連宇股份有│第一商銀雙│96年11月26日│1,020,803 │0000000 │ ││ │限公司 │和分行 │ │元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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