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甲○○
- 被告
- 白急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以96年度補字第1335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