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4號
- 原告
- 泛居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6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嗣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救字第104 號裁定駁回其請求,而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 月12日以95年度抗字第183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此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因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