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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71號

原告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萬張祥即禾翔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基於兩造間之工程合約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費用,查兩造間工程合約書第13條載明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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