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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34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344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飛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3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4,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2,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動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明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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