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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救更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救更字第1號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丙○○

      乙○○

           之3號3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灣新竹地方法96年3 月7 日新院雲95執莊字第16400 號執行命令、法院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竹執廉94字年稅執字第00040290號執行命令,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救更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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