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4號
- 原告
- 威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哲仁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被告
- 飛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O1號「壓縮空氣之手控靜電除塵器」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式樣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第12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所有新式樣第D112725 號「壓縮空氣之手控靜電除塵器」專利權為由,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被告已就該新式樣專利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舉發(舉發案號:第000000000 號),現仍在審理中,有該局民國96年12月28日(96)智專三㈠03027 字第09620722310 號函1 紙在卷可稽。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上開專利權是否存在為據,本院因認在前揭專利舉發案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