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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嶄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菘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智字第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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