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7號
- 上訴人
-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紀穎律師
- 被上訴人
- 錦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7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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