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 上訴人
- 辰泰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