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翠琪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訴人
辰泰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李世貴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