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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字第8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香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即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及債權讓與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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