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聲字第2355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樓
- 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代理人
- 廖正多律師
- 相對人
- 尚偉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登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本院九十五年度智字第十七號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之內容以五號字體刊登於工商時報第一版乙日,登載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8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並為同法第 108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95年度智字第1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4 號判決確定,爰依專利法第89條之規定,請求准予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語,並提出前開判決書影本2 件及確定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