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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47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營興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史特皮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營興製革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工業區○○○路6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營興製革股份有限公司設南投縣南投市○○里○○路32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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