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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0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徐福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04號

聲請人
優美國際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東祐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96年度訴字第249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零柒拾肆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四五五七一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二四九七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或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96年度訴字第24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45571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9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相對人於本院96年度執字第45571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執行名義即本院96年度促字第18336 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145,44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與督促程序費用1,000 元。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係本案審理期間(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1,474,372 元,不得上訴第三審)其執行債權額之利息損失,以第1 審至第2 審辦案期限約3 年4 月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債權金額4,146,442 元(4,145,44 2元+1,000元=4146,442 元)以3 年4 月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酌定擔保金額為691,074 元予以准許之【計算式:4,146,442 元×(3 +4/12年)×5% = 691,073.666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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