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07號
- 原告
- 釆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銀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元(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總額19,119.9元,美金匯率以臺灣銀行96年8 月20日賣出匯率1:32.94 計算,折合新台幣為 629,8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