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62號
- 原告
- FB Gemini Limited(富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被告
-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