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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62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62號

原告
FB Gemini Limited(富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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