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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2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告
甲○○
被告
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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