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連士綱
- 當事人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7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辯論意旨狀,反訴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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