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5號
- 原告
- 悅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林銘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安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即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戊○○」;附表欄中關於票據號碼「ER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ZR00000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