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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8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84號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清秀佳人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戊○○
被告
乙○○

           335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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