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50號
- 原告
- 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306 號2 樓之1,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