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1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全國防火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以被告為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已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外,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法?官?楊明佳
???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