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楊明佳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機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朝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33號上?訴?人 機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朝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33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00,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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