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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楊明佳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機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朝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33號上?訴?人 機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朝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33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00,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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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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