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訴?人 機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 朝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33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00,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