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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3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39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鴻展企業中心)
被告
鼎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依兩造間展業金貸款專案貸款契約書「履行地及管轄法院」之約定,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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