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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99號

原告
禾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惟尚不足新台幣 5,61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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