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21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東荷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東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荷公司)於民國94年5 月12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期限自94年5 月16日起至97年5 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按月支付利息,利率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計百分之2.22機動計息(現為6.480%),並約定如有未按期償付本息者,即視為全部到期,並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自96年9 月16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款,尚欠本金354,896 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法自應連帶清償上開款項。
(二)被告東荷公司於94年5 月12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商務卡申請書,向原告申請商務信用卡2張供被告甲○○、乙○○消費簽帳使用。依約被告東荷公司應就該商務信用卡持卡人所生之應付帳款及相關一切債務負清償責任,並應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如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而就剩餘未付款得延後付款,但應依約定利率百分之10.26 計付循環利息。如未於約定期限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繳納者,應自當期結帳日(每月一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計收利息及其延滯第一個月計收100 元,第二個月計收300 元,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收600 元之違約金。詎料被告自96年9 月1 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款,尚欠消費帳款497,378 元及其中本金483,876 元部分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被告依法自應連帶清償上開款項。
(三)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信用卡墊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有利於已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1 件、授信約定書3 件、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還款繳息紀錄表、商務卡申請書、白金商務卡約定條款各1 件、信用卡保證書暨約定條款書2 件、信用卡電腦資料1 件為證,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墊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54,896 元、497,378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餘額│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式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台幣) │ │ │ │ ├──┼──────┼────┼────────────┼──────────────┤ │一 │354,896 元 │按6.480%│自96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自96年9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計付 │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 │ │ │。 │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 │ │ │ │ │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 │二 │483,876 元 │按10.260│自96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自96年10月2 日起96年11月1 日│ │ │ │%計付 │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止計收新台幣(以下同)100 元│ │ │ │ │。 │;自96年11月2 日起至96年12月│ │ │ │ │ │1 日止計收300 元;自97年1 月│ │ │ │ │ │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 │ │ │ │ │ │600 元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