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2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523號

原告
帝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百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壹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百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麗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6年8 月10日解散,有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634040700 號函文、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而該公司迄未聲請呈報清算人,復經本院查詢明確,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被告百麗公司之全體董事即戊○○、甲○○、丁○○為其法定清算人,並各有代表該公司為訴訟上一切行為之權,是應列上開3 人為被告百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以承攬加工噴錫為業,自96年3 月起至同年8 月止,受被告委託加工被告交付之工作物,詎原告依約完成後,被告卻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被告開立支票3 紙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14,413 元、490,765 元、490,636 元,作為96年3 月起至同年5 月之承攬報酬,原告提示後均不獲兌現;又原告自96年6 月至同年8 月之承攬報酬分別為519,743 元、343,941 元、61,537元,被告迄今亦未給付,爰依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承攬報酬共計2,421,035 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原告2,421,03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 紙、統一發票影本2 紙、客戶應收帳對帳單及被告公司債權人名單影本各1 份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應視同自認,準此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