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9號
- 上訴人
- 林佳穎即嘉祥企業社
以上上訴人與穩揚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339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拾叁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
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