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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訴人
林佳穎即嘉祥企業社

以上上訴人與穩揚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339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拾叁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

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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