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玉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侯瑞甫即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5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