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5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景大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兼上2人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玖萬貳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丁○○於民國(下同)91年1 月13日與原告立約,保證就被告景大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於立約當時及其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在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限額內,與被告景大包裝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全部償還之責。被告景大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於附表所列期間,向原告借款6 筆,共計630,000 元,每筆借款金額、尚欠本金、約定利率等均詳見附表明細,該等債務皆已屆期,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目前尚欠借款本金592,45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景大包裝企業有限公司與原告往來已有10餘年,之前還款及繳息均屬正常,本件未能還係遭他人倒帳之故,被告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保證書影本1 件、借據影本6 件、原告銀行新台幣放款基準利率變動表1 紙為證,被告對之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92,45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