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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許月珍

  • 當事人
    甲○○○○○○ ○t,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智字第11號原   告 甲○○○○○○ ○ t,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李傑儀律師 陳威如律師 被   告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重智字第十一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甲○○○○○○ ○○○○○○○○○○○○(Bermuda)LTD. 與華東承 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9 月23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137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重智字第11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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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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