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號
- 被告
- 慶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慶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及被告丙○○之住所地均在台北市○○區○○路110 號12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