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癸○○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承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上訴人
- 壬○○
丁○○
戊○○
己○○
子○○
庚○○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281,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