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博任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怡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勵新律師
林美倫律師
張衛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林美倫律師
張衛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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