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泰達興產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授信契約書第17條及保證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